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近亲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适用本条例有关权益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