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见义勇为死亡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