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与其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