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