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