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