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寻求帮助;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