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完善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知识,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适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性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教育纳入对学校、幼儿园的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