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收集数据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复收集。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