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对其开放相关公共数据;拒不改正的,终止对其开放相关公共数据:(一)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期限、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二)未按照承诺,合法、安全使用公共数据;(三)将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