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个人汇聚来源于多个途径的本人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在依法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授权使用等方式依法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价值。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