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创新发展,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优化物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统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和邮政管理、税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