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物流绿色化转型工作,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和优化货运车辆适用的充(换)电站(桩)、加氢站及内河船舶适用的岸电设施等配套布局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推进绿色化转型。

鼓励物流园区加快推进供能结构调整,合理利用物流园区空间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探索物流园区光伏发电、绿电直供等消纳利用机制,打造绿色零碳基地。

探索逆向物流发展模式,建立健全逆向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逆向物流服务企业,促进产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