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检测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