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更新、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