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适应调整期。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