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三十八条有效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