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