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五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