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