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