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除设立中心投票站外,可以设立若干分投票站。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居民代表到会投票。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进行直接投票。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