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递补,候选人名额仍不足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再次组织提名推荐候选人,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补充的候选人。

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