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支持长期稳定务农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

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