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家庭农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