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为达成流转意向的家庭农场和流出方签订合同提供指导,引导家庭农场规范流转土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