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