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史村志(社区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