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在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线索,应当采取相应的分级干预措施,联合学校、家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组织开展帮教活动;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情况,可以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