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是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无线电波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的电磁波。

(二)无线电频谱,是指3000GHz以下范围内电磁波频率的集合。无线电频谱是一种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非耗竭性、传播固有性、易受污染性等特征。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四)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无线充电设备及其他电器装置。

(五)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提供单向或者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

(六)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