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苹果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鼓励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苹果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苹果整形修剪、有害生物防控、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投入品配送、冷链运输、果品贮藏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