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