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