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大型水库(水电站)、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及闸坝、城市防洪工程、重要取水口和退水口等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并在自治区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报汛任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