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专用水文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