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处理、噪声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室外机安装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人应当派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装饰装修施工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拒绝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人代为修复、清洁,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