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五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确需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