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应急物业服务人备选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