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或者接到物业服务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