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未配置足额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不能抵押、转让。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达到规定标准后,解除对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的抵押、转让限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