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将业主共有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物业费、停车便利等利益或者报酬;

(三)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被罢免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五)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六)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的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

(七)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擅自修改自行管理方案;

(八)损害业主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公告结果;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暂停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