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印文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