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五至十一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业主推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候选人涉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的信息。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的七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自选举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预留名额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分期开发期间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能损害后期开发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等专业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政策和日常运作规范等培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