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行管理的执行人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