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