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已投入使用,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定或者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征得拟划分或者拟调整区域业主同意后划定或者调整。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或者调整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登记已经完成,涉及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调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