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处理;(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