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的收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