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