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