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